2015年4月27日 星期一

20150427-心情小記

今天一上課,就先發期中考考卷。
1.      台灣目前的大學共有156所(含公立與私立)。
今天上課主題為「大學生推動開放近用」;「學生自由文化,Students for Free Culture」;「學生的學術自由,Students for Academic Freedom」。
l  大學生推動開放近用
1.      加入學生參與自由文化運動(Students for Free Culture, SFC),讓開放近用研究文獻與開放源碼軟體、著作權改革及其他自由文化議題能夠併駕齊驅。
源由:機器生產商Diebold控告兩位斯沃斯莫尔学院(Swarthmore College)的學生違反著作權法。
結果:機器生產商Diebold敗訴,學生勝訴。
2.      2001411日的成大學生MP3事件。
l  學生的學術自由,Students for Academic Freedom
1.      目標:終結政治對學校的干預。
2.      恢復學術的尊嚴。
3.      不為任何原因、目的,追求知識。
4.      Bill of Rights:人權法案
5.      Bill of Rights不是只有美國才有,許多國家都有,而且Bill of Rights的改革是不斷的改變、演進,才會發展到現在這個樣子。
6.      Free Cultural Works
7.      http://freedomdefined.org/Definition
l  基本的自由權利
無保留地授予下列自由的授權,才被是符合本定義的「自由」:
a.    使用及表演著作的自由:必須允許被授權人私下或公開任意使用著作,在條件適用的情況下,包括表演或解析著作等衍生使用(相關使用)自由,不受政治及宗教的影響。
b.   研析著作與應用資訊的自由:必須允許被授權人檢視著作與使用獲得的知識,授權不可限制「逆向工程」之類的情事。
c.    再散布複本的自由:把複本置於較大著作內、收錄在合集之內或單獨出售、交換或贈送,都含在授權之內。不能限制複本的數量、複製者及發送地點。

d.    散布衍生著作的自由:為了讓每個人都有改進著作的機會,不論其意圖與目的為何,都不能限制散布修訂版(或,衍生自原著的類比著作)的自由。即使有些限制,也僅限於保護這些基本的自由權利或姓名標示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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